阿坝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
关于印发《阿坝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州经信发〔2025〕16号
各县(市)经信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规范阿坝州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参照《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对《阿坝州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阿州经信〔2021〕156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阿坝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实施。《阿坝州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阿州经信〔2021〕156号)同时废止。
阿坝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坝州科学技术局 阿坝州财政局
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阿坝州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州税务局
2025年4月22日
阿坝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其主要职能包括:
(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
(二)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应用推广,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和基础研究。
(三)组织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大集团的技术合作,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及科技人才引进。
(四)开展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判断、利用工作,开展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规划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五)组织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六)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聚焦我州“全域旅游、特色农牧、清洁能源、民族文化、飞地经济”五个产业主攻方向,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提高创新能力。
第四条 阿坝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州经信局)、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改委)、阿坝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阿坝州财政局(以下简称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阿坝州税务局(以下简称州税务局)、阿坝州统计局(以下简称州统计局)、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州经信局牵头开展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四川阿坝工业园区管委会、成阿园区管委会、德阿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根据州经信局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依法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飞地园区企业不受州内注册限制)。
(二)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企业法人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条件。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
(七)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
(八)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3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其中: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0人(含兼职且年服务期限不少于6个月),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九)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对民族工艺品、民族特需品、生态产品加工和新产业、新业态等行业,适当放宽,即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人(含兼职且年服务期限不少于6个月),不设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标。
第七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阿坝州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阿坝州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县(市)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州经信局。
(三)州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四)州经信局会同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统计局、州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评审意见、现场核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拟认定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五)州经信局对拟认定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不纳入认定名单;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州经信局会同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统计局、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州经信局对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对运行评价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阿坝州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阿坝州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企业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作书面承诺,并于评价年度的6月15日前报送到所在县(市)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各县(市)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对企业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6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州经信局。
第十条 州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市)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后15日内向州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述,州经信局应在30日内组织复核并答复。州经信局每年对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抽查。
第十一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 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1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1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100万元3项指标中有2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四)对民族工艺、生态产品加工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行业,适当放宽。不设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3项指标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州经信局会同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统计局、州市场监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对首次认定为州级企业中心的企业,当年在州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对州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等工作给予支持。支持州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州经信局,同时抄送各县(市)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州经信局会同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统计局、州市场监管局,每年对各县(市)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五)企业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原因被撤销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州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州经信局会同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统计局、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发文,通报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二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及时向州、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学研、行业趋势等方面的重大技术创新动态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原则上通过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后,才能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认定推荐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州经信局商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统计局、州市场监管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独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经信局商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统计局、州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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