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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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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发改经信)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盐管理,切实防止工业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国家对工业盐管理“放管服结合”的总体要求和省经信厅统一部署,现对全州加强工业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责。县(市)经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696号令),充分认识工业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的危害性,切实履行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管理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健全盐业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对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实施严格管理。

二、摸清情况,建立档案。汶川、理县、茂县、金川经信部门要对本地的工业盐、工业副产物盐、工业废渣盐等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进行详细摸排,准确掌握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更新相关企业档案和台账,定期收集工业盐(含工业副产物盐、废渣盐,下同)的生产、销售情况。每年3月份前向我局报送工业盐监管情况表(详见附件),首次填报时间为2020101日前。

三、加强检查,守住底线。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汶川、理县、茂县、金川经信部门要加强行政区域内工业盐生产企业的检查、抽查,要求其“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工业盐生产、销售情况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要对工业盐的包装、标识进行检查,要求其工业盐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工业用盐”“非食用盐”或者“禁止食用”字样,明显区别于食盐。要因地制宜制定针对措施,禁止其将工业盐作为食盐销售,杜绝流入食盐市场,坚决守住食盐安全底线。

四、密切协作,依法行政。县(市)经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工业盐生产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业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或“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凡遇重大事件或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局报告。

附件:阿坝州工业盐生产(使用)监管情况(年报)

                              阿坝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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